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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版权的误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14 22:36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仅包括传统的以书报刊为载体的文字作品,还包括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15种之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则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共17种之多;同时还涉及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四大类作品传播者的权益。可以说,著作权法事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社会上关于‘版权登记’的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作品登记’。版权并不是因为登记才产生的,在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起,版权就产生了。在这一点上,版权和同是知识产权主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与商标权是不一样的,后两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潘海波告诉笔者,“申请作品登记是自愿的,作品不登记也有版权,但为什么要实行自愿登记呢?这是因为登记可以为版权归属保存一个初步证据。比如一个作者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投给唱片公司之前,最好到版权局办理登记,这样,作者一旦遭受侵权,证书可以在法庭上起到证据作用,不然你说作品是你的,但你怎么证明呢?如果作者觉得在遭遇侵权后,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某部作品的版权,那么就不需要申请登记。至于那些已经发表的作品,再办理作品登记实际上就更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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