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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处分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即为处分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一、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由许可人办理) 所要提供文件: (1)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提交有许可人签名或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5)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商标许可所需时间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大概一个月内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2、自确立申请日起大概6个月(半年)可以收到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咨询热线: 24小时QQ在线咨询:726422838 值班经理:王经理 手机:188-6231-6236、130-637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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