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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对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不得超过20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二、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本示例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冰柜”或“冰桶”。 三、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冰箱”。 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具有除菌功能的冰箱”。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256L冰箱”。 5、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 “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 等;本示例产品名称不应为“双门蓝色冰箱”。 6、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咨询热线: 24小时QQ在线咨询:726422838 值班经理:王经理 手机:188-6231-6236、130-6376-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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