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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相似外观专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14 16:17 浏览次数: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新设立的一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将同一产品两项

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适应设计的创新规律,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构思;对于同一设计人对其产品做出的系列设计,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设计人的灵感是发散式的,基于同一个设计构思,或者同一个设计特征,设计者往

往可以做出多项形态各异的设计,这些设计虽各有差异,但在某些方面又有着相同的风格。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前,这样的设计必须分别单独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果每项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度较高,则有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

外观设计,从而无法给予同一设计人的系列设计更宽泛的保护空间。而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的设立使得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能够

在一件申请中提出,既避免了同一设计人的外观设计互相构成重复授权,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申请费用。因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受

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但是,并不是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的外观设计均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其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由于申请人对于这项新制度的

判断标准尚不熟悉,在专利申请中经常出现对不符合相似外观设计标准的设计提出合案申请的情形,这样就会引起对专利申请的补正程序,从

而延长专利授权周期。为此,本文从不同角度选取多种典型案例,旨在介绍和阐述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标准。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关于同一产品的判断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使其外观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车和玩具汽车也不能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基于同一种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不论其外观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产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认为其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如下图所示的多功能刀具,虽然设计1和设计2的刀具的每个用途并不完全对应相同,但是其作为刀具的一部分用途相同,因此可以认为其属于同一产品。

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

相似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似性。《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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